雖然建築物興建過程得將內部裝修材料併同建築執照申請,但絕大多數的室內裝修行為,
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施作,而不當的室內裝修,
往往影響原有建築物的防災功能,甚至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建構、
防火避難設施與防火區劃而肇生災害,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或公共安全甚鉅。
因此,對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確有建立制度加以管理的必要。有鑑於此,政府於民國84年8月修正建築法,
增訂第77條之2,明定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及內政部指定的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,
而內政部並依同法條之授權,於85年5月29日 訂頒了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據以管理。
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,除了一般消費場所外,
按內政部99.3.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」,
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。據此,本市轄區內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,其室內裝修當依法申請審查許可。
另外,內政部於民國96年2月26號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34號令指定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,
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外,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仍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:
(一)增設廁所或浴室。(二)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。
(以上資料來自台北市建築管理處)
所以說為了確保居住安全,您的居住地方若是超過六層樓的建築而需室內裝修,以法須申請審查許可。
為什麼一定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呢?我們下篇文章繼續告訴您...
而什麼是室內裝修的範疇呢?我們也會一一來說明歐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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